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