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9In force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