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应急处置、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