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