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刻传统工艺、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培养石刻专业艺术人才,推动石刻精品创作,打造石刻品牌,弘扬优秀石刻文化。

鼓励和支持石刻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石刻传习和生产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