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石刻文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成立石刻文化学会、协会等组织和博物馆、艺术馆等场馆建设,推动石刻文化传承发展。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国内外有关文化、科研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石刻文化的综合研究和传承利用,注重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