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托当地石刻资源,依法开发经营石刻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项目,促进石刻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的石刻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障石刻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