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