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