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旅游、观赏、摄影、摄像等活动中的组织者、参与者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