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织金古城内建设总量,降低建筑密度,限制建筑高度,增加公共绿地,优化空间布局,拓展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织金古城内用地应当优先作为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社会公益性用地。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