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织金古城内传统街巷、街区等重要区域的历史风貌、建筑特色。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