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地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的,应当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镇建设和管理的;

(二)影响相邻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交通、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等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移植的。

经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补植。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