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的,应当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影响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二)影响相邻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三)对人身、交通、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等安全构成威胁的;(四)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五)其他情形需要移植的。经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补植。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