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地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的,应当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镇建设和管理的;
(二)影响相邻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交通、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等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移植的。
经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补植。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