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二)树木可以移植但无移植价值的;(三)其他情形需要砍伐的。申请人砍伐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区域补植。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