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地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二)树木可以移植但无移植价值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砍伐的。

申请人砍伐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区域补植。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