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悬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采砂作业公示牌;(二)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三)终(中)止采砂行为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清理采砂设备、弃料、堆体等障碍物,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修复;(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