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悬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采砂作业公示牌;

(二)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

(三)终(中)止采砂行为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清理采砂设备、弃料、堆体等障碍物,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修复;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