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现场检查、询问;(二)要求提供相关证照、资料;(三)要求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