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信息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河道采砂许可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巡查机制,组织对重要江河、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点时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开展专项巡查,并定期通报巡查情况。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