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信息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河道采砂许可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巡查机制,组织对重要江河、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点时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开展专项巡查,并定期通报巡查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