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