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