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