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和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二)桥梁、港口、码头、浮桥、渡口、道路、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河电缆、管道、航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河道管理的区域;(四)河道安全事故多发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