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时;

(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