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一条有效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时;(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时;(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