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九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采河流、河段现状及保护范围;(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三)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四)禁采期和可采期;(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六)采砂作业方式;(七)砂场布局;(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九)采砂影响分析;(十)采砂机具控制数量和功率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