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河流、河段现状及保护范围;

(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六)采砂作业方式;

(七)砂场布局;

(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十)采砂机具控制数量和功率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