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和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桥梁、港口、码头、浮桥、渡口、道路、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河电缆、管道、航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河道管理的区域;

(四)河道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