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分类与处理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投放、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