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管理制度。

城市责任区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乡(镇)、村(居)委会责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