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