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居住区绿地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