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第六百四十一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