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第六百四十二条有效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仅贮存、处理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专门从事贮存、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理、处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