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第六百四十条有效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依法组织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