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1

In force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