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