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Not yet in force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