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