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