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