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