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级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区域建立消防队;地域相邻的,可以统一规划建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