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