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队,并根据当地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消防训练基地。建立公安消防队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