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