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的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