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的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