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整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