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二)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鉴定并及时维修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