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