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

(三)未执行自治区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和课程计划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