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原料和成品采购、保管的主要人员,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要岗位和环节,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监督。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存容器和加工、储存出售的场地必须专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